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证朋自身不存在医疗过失或存在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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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证朋自身不存在医疗过失或存在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如主张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活动中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也可以申请鉴定辅助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但如患方举证不能,医疗机构则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定义务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的,也就是说’即便举证不能也无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可以就自身无过错进行主张和举证,此时,医疗机构行使的是抗辩权或答辩权但是,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因存在《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的免责事由而不承担责任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不良后果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且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无过错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会采取某些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会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因为紧急抢救措施是在危急的情况下采取的,目的在于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医疗机构并无明显过错,则不认为是医疗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良后果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也即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而根据实际情况也就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难以防范和避免的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应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不良后果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Xf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良后果是因为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护理,必须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患者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延误治疗造成的,就证明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是,医疗律师提醒患方也应当注意到,在危急情况下,为了抢救生命,医疗机构可以破例进行手术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构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医务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则构成与有过失,应依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不良后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可抗力可能会导致医疗机构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因而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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