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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中患方的举证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采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一般法理,对于过错侵权行为,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且,诊疗损害责任案件具有特殊性,由于其高度专业化显著的实验性探索性特点,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般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知识去判断,必须借助于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患者起诉时,除了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及损害事实外,还应当举证证明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没有过错或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患者应当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最终通过鉴定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是否成立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箄4条第1款明确了患者一方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医的证#和受损害的证据,即明确了患者一方应当就两项要件事实承担举佐证明责任第2款明确了患者一方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欠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通过鉴定意见完成举证责任
四要件进行举证的义务,但是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正是考虑到如果四要件都直接写明有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会使患者举证责任过重,另一方面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往往需要依赖鉴定程序,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就意味着患者是鉴定申请的主体,或者可能会在不少案件中出现鉴定费交纳困难的问题,不利于在实践中推动医院与患者之间就相关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
医疗律师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本质上还是一个专业判断问题,核心在于谁来申请鉴定,一些患者交纳鉴定费困难的问题应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来解决,这非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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