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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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民事诉i公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若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结果一经确定,即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依据
作为代理医疗律师,需要明白的一点是,证据的三种属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是法官进行证据认定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决定性因素那么,法官如何对相反的证据进行比较,也就是如何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官通过比较最终要解决的是这两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在特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比较容易判断,可以通过证据的采集证据的法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但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真实性两方面则需要法官进行重点认定
假设相反的证据是两个,如果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在法官心目中旗鼓相当,但其中一个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明显要强,那么,法官会在内心确信这个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第二种情况是,两个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相当,需要单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比较并作出取舍,这时,法官首先会考虑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第66条第69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仍然无法作出比较,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官将按照自由心证法则和盖然性标准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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