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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020-04-26 09:27:1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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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如果举证不能或无法证明该主张成立的,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律师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点:

(1)患者的证明责任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当就其接受诊疗的事实己受到损害的事实直接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举证,但是限于专业性的问题,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得出鉴定意见辅助证明上述两要件事实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损害事实包括患者生命健康即身体的损害患者本人和家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来判断,或者通过医疗鉴定认定,如伤残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鉴定等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由于当前医疗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人民法院直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存在许多的现实问题

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情况下患者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加以证明

(2)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其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其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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