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是否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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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是否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的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医疗律师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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