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因重大问题导致无法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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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因重大问题导致无法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病历资料不真实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可以终止鉴定同时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医学会鉴定病历是否真实,患方主张病历不真实时,鉴定机构将终止鉴定,医学会并不承担病历真实性的认定责任
所以作为送检材料的病历资料如果存在重大问题,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或不予受理,虽然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并未规定鉴定是必须的程序,也存在一些情况可以直接认定或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大部分医疗行为仍具有专业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大部分有争议的医疗损害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都需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加以辅助或者作为参考
医疗律师认为如果病历资料存在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无法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则应当由对病历资料出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医疗机构在保管或制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的重大病历瑕疵,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0条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其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没有及时更玲或者补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S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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