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输血药品不良及应事件等无过错的损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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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药品不良及应事件等无过错的损害如何处理?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对于患者而言,其接受诊疗服务系基于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赖,而诊疗活动的展开也有赖于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此类知识的取得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及国家或行业认可,无过错输血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无任何过错,所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的但如果医疗机构完全免责,对于受害患者而言,后果是其所难以承受的,因此无过错输血导致患者损害的,往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对损害进行补偿
“无过错输血”,也称无过错输血感染,主要是指患者自身并无过错,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系依法依规完成采供血及输血操作流程,但患者在使用检验合格的血k后仍患上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无过错输血案件中致害的原因大多都是因为“窗口期”感染所致,目ff,存在窗口期的病毒不只是艾滋病毒,常见的还有乙肝丙肝梅毒等多种病毒然而,窗口期检测受限于人类医疗水平,在侵权责任法上不属于具有可非难性的过错萆畴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3条有相关规定,BP: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事件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尤其是医药卫生科技发展水平导致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不良事件或药患纠纷一经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巳经从形式上排除了人为过失或过错,属于无过错导致的药物损害需要提醒医疗律师们的是: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由此可见,有缺陷的药品医疗产品或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或生产者血液提供者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无过错输血并不属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药品不良反应也不是缺陷药品,所以上述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款
第二,侵权责任法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来救济受害者,而赔偿的最终依据限于过错行为及部分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过错输血或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既不属于过错行为类型,也不属于法定的无过错且需承担责任的行为类型,因而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难以找到“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而基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补偿,而非赔偿,“补偿”与“赔偿”在性质上有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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