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瑕疵病历,都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左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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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瑕疵病历,都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左过错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得到了明确
《“八民会”纪要》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八民会”纪要》同时规定:“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庇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由此可见,《“八民会”纪要》实际上
确认了病历材料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病历的瑕疵主要有哪些类型呢?
(1)常见的病历形式瑕庇有病案号姓名身份证号的记录错误以及医生未签名仅有实习医生签字而主治医师未签字确认住院科别记载错误等瑕疵,对于形式性的病历瑕疵发生原因一般是医院内部对病历书写的管理存在疏漏,应当要求对上述存疑病历进行双方单独质证,由医方对上述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法院认定该瑕疵对本案的实体争议并无直接影响,则可以认定相关病历的真实性;若经医方作出解释后,法院认为解释不合理不成立,仍然对相关病历的真实性存疑,则应当在认定时排除相关存疑病历,但不影响其他没有瑕疵的病历的真实性
(2)常见的实质性瑕疵如手术同意书上的患者或家属签字的真伪存疑病情诊断的结论修改与否存疑治疗方案或用药记录的存疑等因为上述病历瑕疵的真伪直接关系到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存在误诊误治是否用药不当或错误用药等关键性问题此时,人民法院必须要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明确的认定,而无需对病历的形式瑕疵进行真实性的司法鉴定
医疗律师认为,并非所有的瑕疵病历都属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其中形式瑕疵的病历经过医疗机构的合理解释,是不影响其真实性的,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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