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诊疗结果是衡量诊疗行为具有过错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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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诊疗结果是衡量诊疗行为具有过错的标准吗?
这个问题关系到对一个诊疗行为进行合法性衡量时,到底应该遵循“结果主义'还是“过程.主义”的原则
很多时候,医疗律师经常能够听到“人活着进来,死着出去,医院能没有问题吗”之类的质疑我们当然能够理解患者及其家属的心情,但是,我们也必须理性认识到诊疗过程的最后结果不完全是医生和医疗机构可以直接控制的结果,也包含着病情的凶险程度患者的个人情况等原因,而且诊疗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损害后果”的概念,有些专业性的医疗行为就是存在一定的科学风险性,“病是否治好患者是否满意”决不能作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行为不应当只看结果,而是应当审査诊疗行为的全过程是否有无过错,判断时应遵循过程客观标准,绝非结果主义
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必须存在“过错”,医院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可以确定,单纯的病没有治好,包括病情无任何改善病情加重甚至患者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出现了上述损害结果,同时医院的诊疗行为又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并在过错责任范围内,依据过错参与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确定的原因在于:首先,尽管现代医学科技已经十分发达,但它对人体的认知对疾病的认知都还是有限的其次,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生老病死是人类无法选择和回避的客观规律最后,没有能够包治百病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
所以,不能将“病是否治好和患者满不满意”作为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如果只要出现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都要为此承担责任,那么将会导致医疗机构拒绝治疗或者采取保守性的医疗措施,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患者本人医疗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看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是否具备,若无过错或有过错但与损害并无因果关系,即使患者发生了死亡病情加重或病情未缓解的后果,医院也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往往在诊疗结果不佳时情绪激动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但作为代理医疗律师,既要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又要时刻提醒自己秉承客观理性的心态,这样才能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