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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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因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患者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单位告知患者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患者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实践中,患者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为发生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患者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患者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患者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患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若怀疑患者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患者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环节往往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时已无法补救。对此,医疗事故刘律师建议患者及家属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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