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负责举证有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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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负责举证有哪些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患者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和有损害事实即可,但是因患者家属原因导致拒绝尸检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提供自己免责的证据,证明造成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疗意外、并发症或者是患者及家属的重大过失,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不可预见的或无法预见的证据,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该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对目前出现的滥用举证倒置的现象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当事人举证的目的,即他举出证据是想说明什么。从患者方来说,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希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从医方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
广州医疗事故律师医疗纠纷诉讼中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主要问题及其举证责任列表如下(原告为患方,被告为医方):争议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适用原则当事人身份各自自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存在医疗行为原告谁主张,谁举证不存在医疗行为被告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损害结果存在原告谁主张,谁举证损害结果不存在被告谁主张,谁举证损害结果的程度原告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行为无过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存在过错被告谁主张,谁举证如上表所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医患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医院方重、患者方轻,但并未全部免除患者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其效力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医方的举证,将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