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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0-03-26 10:46:3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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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这句话构成了医疗纠纷处理中证据制度的核心,因为举证责任制度不仅是证据制度,还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如果不能科学地理解与适用,势必影响到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医方来对医疗行为无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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