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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2020-03-16 10:37:0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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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1)      重新鉴定医疗事故的重新鉴定是指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而必须重新组织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区、县(市)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二是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2)      再次鉴定。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广州医疗事故律师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途径:一是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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