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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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规作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作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在这个时候再作医疗事故鉴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作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作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的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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