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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果起诉前已经封存的病历材料需要移送鉴定机构,如何保证被移送材料的真实、完整?

(2020-01-10 11:49:5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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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果起诉前已经封存的病历材料需要移送鉴定机构,如何保证被移送材料的真实、完整?

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病历能够以双方当事人质证时的状态呈送鉴定机构,避免当事人对病历丢失修改的合理怀疑,病历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应当当庭封存。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24 条规定: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26条规定: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夫 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条规定: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封存应当采用在病历外包装加封条,并由双方当人于骑缝处签字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已完成病历封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议在核实完封存病历情况后,直接向鉴定机构移送。但鉴于医疗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权利,双方矛盾较大、争议较大,因此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在诉讼中先对封存的病历材料进行拆封,由双方核对无误后再次次封存。

 

在封存程序中,患者应当提交所有能够作为鉴定依据的文件,因为法院对双方于限定期限外递交的鉴定依据可能会不予收取。但是鉴于患者一方复杂医疗活动的认识不足,材料提供可能会不充分,法院往往会告知其若加材料,可以在鉴定期间向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考量后向法院发函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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