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如果起诉前已经封存的病历材料需要移送鉴定机构,如何保证被移送材料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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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果起诉前已经封存的病历材料需要移送鉴定机构,如何保证被移送材料的真实、完整?
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病历能够以双方当事人质证时的状态呈送鉴定机构,避免当事人对病历丢失修改的合理怀疑,病历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应当当庭封存。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24
第26条规定:“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夫
封存应当采用在病历外包装加封条,并由双方当人于骑缝处签字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已完成病历封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议在核实完封存病历情况后,直接向鉴定机构移送。但鉴于医疗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权利,双方矛盾较大、争议较大,因此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在诉讼中先对封存的病历材料进行拆封,由双方核对无误后再次次封存。
在封存程序中,患者应当提交所有能够作为鉴定依据的文件,因为法院对双方于限定期限外递交的鉴定依据可能会不予收取。但是鉴于患者一方复杂医疗活动的认识不足,材料提供可能会不充分,法院往往会告知其若加材料,可以在鉴定期间向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考量后向法院发函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