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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人员与被告医院有关系,能申请换人审理吗?

(2020-01-10 11:52:0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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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人员与被告医院有关系,能申请换人审理吗?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 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发现审判人员与被告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患者不能仅凭怀疑或传言就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即便申请,也不会得到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4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 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 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 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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