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出庭作证或发表的意见,能否被法院作为证据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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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出庭作证或发表的意见,能否被法院作为证据釆信?
关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针对医疗纠纷中的事实问题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是涉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那么他们对医疗损害事实中的一些关键事实的陈述和作证是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提供的,因为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所做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因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比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弱。其次,如果是其他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由于他们不是直接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所以其发表的意见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属于一种专业性的意见,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但是,如果他们是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则他们出庭发表的专业性意见则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其他专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