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医生出庭作证或发表的意见,能否被法院作为证据釆信?

(2019-12-27 15:31:1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5/1561451762357480.jpg

医生出庭作证或发表的意见,能否被法院作为证据釆信?

关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针对医疗纠纷中的事实问题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是涉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那么他们对医疗损害事实中的一些关键事实的陈述和作证是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提供的,因为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 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证人证言是一种客观事实的陈述,只要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能够正确的表达就可以成为证人作证。 是证人证言也存在一个证明力的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所做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因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比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弱。其次,如果是其他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由于他们不是直接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所以其发表的意见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属于一种专业性的意见,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但是,如果他们是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则他们出庭发表的专业性意见则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 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可见,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专家意见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其他专门事实 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案外的医务人员经过申请以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提供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当事人陈述证据,也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