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能否拒绝将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作为检材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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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能否拒绝将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作为检材进行鉴定?
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明确之时,由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民事诉讼中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分配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只有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法律才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提出主张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承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对于作为医疗鉴定依据的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应表明提出异议的部分及理由,并对异议部分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患者对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患者既不主动申请医疗鉴定,又不同意使用病历资料进行鉴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例如在张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其造成人身损害,进而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为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提交了相应的病历资料。患者对病历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绝以该病历资料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但无法说明拒绝的理由和提出反驳证据,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实施。医疗事故技术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患者可以拒绝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作为检材进行鉴定,但是需要说明拒绝的理由,举证证明该病历资料确实存在问题,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不然,患者就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