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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被伪造、篡改导致无法进鉴定,患者应该怎么办?

(2019-12-26 10:29:4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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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被伪造、篡改导致无法进鉴定,患者应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并确保上述病历资料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的真实性、完整性。 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恶意涂改、伪造、隐匿、违规销毁、 夺、窃取病历。若医疗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应的鉴定资料,致使医疗鉴定无法进行,医疗机构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例如,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为此,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疗鉴定,但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签名与笔迹的真实性存有疑义,且该病例资料存在重新抄写的情况。同时,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清单与患者持有的消费清单上载明的药品数量明显不符,此时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篡改造病历的情形,故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资料。综上,医疗鉴定无法进行,医疗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把握病历伪造篡改的情形,不能将伪造篡改病历与病历书写不规范或病历有瑕疵相等同,伪造篡改行为是一种主观恶性较为严重的妨害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当然,患者也需要初步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的行为,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通过笔迹鉴定、墨迹鉴定、文检鉴定等方式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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