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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应该怎么办?

(2019-12-26 10:28:2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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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应该怎么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病历保管可以分为门(急)诊病历的保管和住院病历的保管。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0条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由此可见,一般门(急)诊病历均由患者本人保管,归患者一方完全
占有使用。住院病历均由医疗机构专门负责保管,患者需要按照规定 进行复制和使用。


关于病历保管的年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 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也规定,输血科、血库对血液出入库、核对、 领发的登记资料需要保管10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要习 疗机构尽到妥善保管患者病历的义务,不得毁损、遗弃、非法处理患者的病历材料。


患者检查单据和门诊票据应当及时分类保管,属于患者应当保管 的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患者领取,或者暂时予以保管。属于医疗机构保管的,应当及时归人相关病历。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 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由此可见,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属于过错推定的行为,如果医院不能够解释说明合理原因,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同时,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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