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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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应该怎么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病历保管可以分为门(急)诊病历的保管和住院病历的保管。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0条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占有使用。住院病历均由医疗机构专门负责保管,患者需要按照规定
关于病历保管的年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
患者检查单据和门诊票据应当及时分类保管,属于患者应当保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由此可见,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属于过错推定的行为,如果医院不能够解释说明合理原因,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同时,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