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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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
由此可见,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确定的重新鉴定的标准主要是两条,第一是满足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或程序违法的;第二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后,鉴定瑕疵仍然无法进行解决的情况下,才可能慎重适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
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第32条
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意见在什么条件下应当补充鉴定?
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但是如果该医疗鉴定属于司法鉴定,那我们可以参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补充意见或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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