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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后是否需要进行尸检?

(2019-12-20 09:55:4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5/1561445826111465.jpg

患者死亡后是否需要进行尸检?

尸检,就是尸体解剖、尸体检验,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检,以査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检验手段。尸检是查找死者死因最直接,最科学的方法,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而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申请医疗事故技术是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方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根据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来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患者死亡的病例中,尸检是确定患者死亡原因的最准确地方式。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尸检的法律意义,尸检虽然可以有效地查明死亡原因,有助于査明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但是死亡原因与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核心认定要件没有 直接必然的关系,如果可以通过临床诊断判定死因,或者依据现有的材料可以确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是没有必要一定进行尸检的。


例如,在于某某诉某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病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医务人员经诊断为其注射药物治疗。 患者因出现水疱再次来到医疗机构治疗,助理执业医师对患者作出水痘的诊断并开具药物。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医生告知患者所患疾病为传染病须到有传染科的医疗机构治疗,最终患者经医治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考虑到患者所患疾病可能为传染病,故在未做尸检的情况下将患者尸体自行处理。由于医疗机构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故申请对患者死亡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其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患者尸体已被家属自行处理,无法进行尸检,即无法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实施。因此,应认定医疗机构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案例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之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侵权责任法实行后,举证责任发生改变,类似该案的情况,不利后果将由患方承担。

 

相关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于某某、王某某诉某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 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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