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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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专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具专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
因此,诉讼中,如果患者认为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专家辅助人在理论上是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但因其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其中立性难免受到怀疑。因此,
那么,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呢?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专家辅助人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申请出庭的,用于证明己方无责任或负担责任较轻的,故首先应当排除专家辅助人与医疗机构存在利益关联的可能。因此,在涉诉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务人员肯定不能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在其他机构从事医务临床、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是否能够出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鉴定人、对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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