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患者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专业意见?

(2019-12-20 09:49:0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5/1561437996988262.jpg

患者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专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具专 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 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诉讼中,如果患者认为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专家辅助人在理论上是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但因其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其中立性难免受到怀疑。因此, 专家辅助人单独对案件事实发表的专业性意见往往难为法院采信。为此,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当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在法庭准许后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样既能避免异议人与鉴定人因利益抵触发生直接冲突,从而影响质询的效果,也能够保障专家辅助人发挥其专门知识优势,通过与鉴定人的交流向法院传递其掌握的医学知识、诊疗常规。


那么,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呢?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专家辅助人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申请出庭的,用于证明己方无责任或负担责任较轻的,故首先应当排除专家辅助人与医疗机构存在利益关联的可能。因此,在涉诉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务人员肯定不能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在其他机构从事医务临床、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是否能够出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鉴定人、对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判断。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