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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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称为专家辅助人,而“专门知识的人是指不为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那些知识。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主要是在以下两方面提出意见:
1、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基于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专门问题无法或者无须通过鉴定解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能够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就能够帮助患者理解这些专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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