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意见还能算数吗?
标签: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5/1561435419171037.jpg
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意见还能算数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3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乂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人民安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亦未书面答复患者的质询意见的,不仅会损害患者的诉讼权利,也会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存在瑕疵,对案件处理结果可能造成影响。医疗事故鉴定人患者维权过程中被寄予厚望的人,但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人拒不到庭,当事的患者或其亲属感到无奈的同时,也会动摇对医疗鉴定制度的信任。
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力。
(2)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拒不返还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来获得相应救济。
(3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警告,责令改正,给予停业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