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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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2、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鉴定人因信 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无正当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4、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医疗官司中的重要环节,是推翻鉴定报告的重要机会,如果拿到一份有失公允的鉴定报告,申请鉴定人专家出庭,通过设计问题,结合鉴定报告和医学文献,可以达到推翻鉴定报告的目的,影响鉴定报告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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