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材料是否需要经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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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材料是否需要经过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 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证据材料一定需要经过法院的质证程序,方能具有证据效力,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0条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 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 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 院提交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同时本着推动鉴定程序启动、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考虑,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应的当事 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所保证。
医疗纠纷律师建议:
鉴定的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如果存在未经质证就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可以以程序违法,推翻鉴定,并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