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人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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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人是怎么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待证事卖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
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确定鉴定人的公平性,各地法院往往采用摇号确定鉴定人的方法,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名册,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明确的回避意见和理由,回避一些鉴定人,在剩下的鉴定人中随机摇号抽取选定鉴定人。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不同意使用人民法院提出的方法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由此可见,鉴定人的确定可以是双方协商选择的结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确实有鉴定需要和必要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虽然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选择鉴定人来确定具体的鉴定专家,事实上,除了医学会以外,其他的鉴定均是通过确定鉴定机构,然后由鉴定机构来确定鉴定专家。
患者自己委托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法院是否认可?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
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进行反驳,必须提供证据。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