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机构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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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机构是怎么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医疗鉴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准许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医疗鉴定程序后,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开展医疗鉴定工作的机构:
一是由医患双方在具有医疗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上协商确定。
二是在医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授权法院在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目录中指定,当然双方也可以同时要求法院在排除特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另行指定。
三是在医患双方协商不成,且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授权法院指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属于法院指定的一种特殊方式)确定医疗鉴定机构。
在后两种情况下,一旦法院指定或摇号随机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患双方均不得以未经过其同意为由拒绝该鉴定机构的选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