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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是否与纸质病历资料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2019-12-18 15:21:5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4/1561348515895365.jpg

电子病历是否与纸质病历资料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3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 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从卫生行政部门规章上看,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均是病历的合法记录形式,而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看,电子病历无论是以电子介质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还是通过技术转化打印复制的书证,在法律上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一样, 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也具有同等的法律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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