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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病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形成原因、病情、发展情况的说明,以及对检査、诊治方案、诊断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既是对医疗实践的总结,亦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据此,对于作为患者接受治疗的信息数据的病历材料,医疗机构具有建立病案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而丢失患者的病历材料,则应当对患者为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夏某诉北京市某区结核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治疗肺结核入住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其整个治疗过程均记录在病历材料当中。患者出院后,医疗机构应当把患者的病历材料存入病案室,并负责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病历材料。但医疗机构未对患者的病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病历丢失。最终导致患者因无病历材料而不能办理病退手续,也无法进行相关鉴定,故法院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载《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件与审判依据》编写组:《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