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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自己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权利?

(2019-12-16 11:29:4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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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自己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权利?


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外。


(1)在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患者对其病历资料享知情权,同时也负有保护历资料的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的义务。患者有权了解其疾病情况,有权了解实施的检査、治疗的方法、内容等,患者也有权获得记录其客观疾病状况及相关信息的病历资料。具体说,患者对病历资料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按该条规定,当患者依据条例的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不管医患双方之间是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均应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2 )患者有权和医疗机构一起共同封存和启封主观性病历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讨论会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査房记录、会诊意见、 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上述这些均属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时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从这些资料中可以反映出医务人员对患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以及医务人员针对患者的疾病所采取相应医疗方案、治疗措施等行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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