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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的病理标本等,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13 10:03:0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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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的病理标本等,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检查、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资料,是包括文字,符号影像,病理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的分析以及治疗情况的记录,是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有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病理标本属于病历资料的一部分,患者可以通过病理标本的检查结果,得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义务人员对病理标本具有妥善保管的合理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对病理标本尽到保管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4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丢失病理标本更加不符合行政规章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机构丢失病历、病理标本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张某诉辽阳县某中心卫生院、王某某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病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经检查后,医疗机构决定对患者实施肿块切除手术,因医务人员对患者病理标本未做好保存工作,也没有记录显示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之间做过病理标本的交接工作,导致患者的病理标本的丟失,患者最终无法进行隐藏癌细胞检査。病理标本属于患者病历资料的一部分,医务人员未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对患者病历资料进行保存,未按照步骤进行与家属的交接,未尽到对病理标本的保管义务,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病例标本丢失带来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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