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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单位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因如何维权?

(2019-12-13 10:05:4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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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单位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因如何维权?


预防接种行为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而适用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也依然属于法律上医疗产品的范畴,所以预防接种纠纷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但是仍然与一般医疗行为一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其医疗产品(疫苗)也依然受到《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如果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接种单位存在医疗过错,或接种行为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维权,该条款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因接种单位对接种者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导致损害的,可以依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25条的规定维权,该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出现上述情况时,患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追究接种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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