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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丟失、损毁财物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13 09:56:5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4/1561342637396029.jpg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丟失、损毁财物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承担上,当第三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时, 由该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承担责任。当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导致受害人遭受侵害时,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履行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首先由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对受害人货行赔偿。只有当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该第三人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患者在医院丟失了财物,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偷窃物品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则在第三人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承担补充责任。


医院作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同样具有公共性也属于 公共场所。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住院期间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财物丢失的,如果医院在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上存在一定的纰漏,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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