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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在医疗机构自杀身亡的,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12-12 15:47:1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4/1561341800857685.jpg

患者住院期间在医疗机构自杀身亡的,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如果医院尽到了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疏忽管理,如未尽到巡视义务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尽到更加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对其自伤、自杀、他伤的行为有所预见,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应该预见,而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能避免患者死亡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精神病院存在过错,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精神病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结合病人的情况和医院的性质,如果病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自杀的,这种情况下,病人自杀并不一定是因为病情,也有可能是请他因素,因此,此时,医院不承担责任。


如果病人入院时,已经显示有自杀倾向,则医院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患者自杀,例如通过家属的陪护以及采取特殊的医疗措施,对于精神病人,抑郁病人,医院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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