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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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死胎不能认定为尸体,也不能精确地认定为医学上的医疗废物,从法律属性上讲,它是一种特殊的物。法律上所谓的“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这里的出生是指活着脱离母体,法律赋予了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身体的物化形态被称为尸体,人死后不享有权利能力。但是出于公序良俗以及保护与死者有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目的,法律对自然人死后的身体利益和人格利益作了延伸保护,因此在我国,尸体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死胎而言,它在母体中已经死亡,未经历活着脱离母体的过程,因此,死胎不能被认定为尸体,对尸体的相关立法规定不能简单地套用在对死胎的处理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从医疗废物的概念
死胎从属性上来讲,既不是尸体,也不是医疗废物,应该属于特殊的物。“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物质对象。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