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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死者家属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9-12-11 15:50:4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93296212089.jpg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死者家属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以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悱镑、贬损、丑化: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 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共同道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在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方面,主要保护的是 死者近亲属这一主体,其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侵犯死者人格利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以侮辱、徘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医疗纠纷中,如果相关侵权人对死亡患者,通过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患者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利的,构成侵害死亡患者的人格利益。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如果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或其他侵权人擅自公开、披露患者的隐私,造成家属精神损害的,构成侵权。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如患者死后医疗机构擅自摘取死者器官、任意毁损尸体、或者未经患者生前同意或近亲属同意将患者的遗体用于科学实验等,构成侵害死亡患者的人格利益,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刑法》 302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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