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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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否保障死者的人格利益?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所有公民死后的人格利益都予以保护,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是在强调英雄烈士死后人格利益,从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而论,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在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作出这样一个特殊保护的规定,并不是说对其他自然人
尽管《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的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对一般的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的内容,而且在《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也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仅仅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作出保护的规范,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仍然得不出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就必须作特殊的保护,因而否定了对其他自然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