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擅自公开明星、公众人物进行治疗、美容等信息,是否构成他们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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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擅自公开明星、公众人物进行治疗、美容等信息,是否构成他们名誉权的侵害?
明星等公众人物本身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在后果上,上述法律特征中,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较严重的损害这一特征是名誉侵权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特征。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外部名誉利益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因此在认定公民的名誉是否受损的时候,不能以受害人自我感觉来判断,
由此可见,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判断医疗机构擅自公开明星、公众人物进行治疗、美容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明星的名誉权,主要在于该机构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结果上被侵害人的社会价或名誉形象有所贬损或降低。现实中,还有许多医疗机构、美容机构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进行经营盈利等活动,该行为可能构成对明星的肖像权的侵犯,而非名誉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