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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擅自公开明星、公众人物进行治疗、美容等信息,是否构成他们名誉权的侵害?

(2019-12-11 15:47:2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92516308359.jpg

医疗机构擅自公开明星、公众人物进行治疗、美容等信息,是否构成他们名誉权的侵害?

 

明星等公众人物本身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些信息的公布极易导致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女明星是否整容、男明星是否增高、某明星是否在某妇产医院进行某类治疗等等,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公开明星等公众人物的治疗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仍应把握以下要件:


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在后果上,上述法律特征中,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较严重的损害这一特征是名誉侵权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特征。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外部名誉利益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因此在认定公民的名誉是否受损的时候,不能以受害人自我感觉来判断, 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来判断。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也是侵害名誉权的间接后果。对于这种损害,受害人应当举证,只有受害人能够证明的损失才会得到支持。财产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受害人为了澄清事实或者进行诉讼等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害人因名誉受损而不能取得或者只能部分取得的可得利益; 受害人为了治疗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


由此可见,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判断医疗机构擅自公开明星、公众人物进行治疗、美容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明星的名誉权,主要在于该机构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结果上被侵害人的社会价或名誉形象有所贬损或降低。现实中,还有许多医疗机构、美容机构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进行经营盈利等活动,该行为可能构成对明星的肖像权的侵犯,而非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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