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患者名誉权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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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名誉权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他人对本人的信任与尊重程度,关系到民事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得失。
如果一个人的社会评价被歪曲,就会对他的社会活动产生景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一对恋人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医生在检查中发现女青年下腹部有类似“妊娠纹”的花纹,便向该女青年询问生育史。女青年否认生育史,医生还提出了异议,此番谈话恰巧被门外女青年的未婚夫听到。虽然医生在体检表上填写了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损害不等于“名誉感”受影响,名誉权不包括名誉感。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其自身内在价值所具有的感情和自我评价。就是说,如果对某公民的评价与事实不完全相符,
另外,依据《审理名誉权解释》的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病人到医院就诊,为医疗的需要,一般都会积极配合医生检查治疗,向医生陈述自己的病状、病史、症状,回答医生提出的各种问题。这就会涉及到患者的个人秘密。这种秘密还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等,不应随意泄露。特别是像淋病、梅毒、艾滋病等类性病,更不应向外公开,不应向社会传播。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员未经县
《审理名誉权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