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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隐私权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受到法定限制?

(2019-12-10 15:42:1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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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隐私权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受到法定限制?

隐私权的行使和保护并不是无边界的,患者的隐私权也是如此,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1)患者隐私权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即公民隐私权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一定的让步。患者在主张和追求权利时,必须考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患者在享有权利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仅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而且还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公众利益。在特定情况下,比如传染病、职业病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伤病情,医疗单位不应当以保护隐私的义帮助患者隐瞒相关病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可以且应当采取干预措施。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这些规定表明,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而公开患者的疾病资料,不构成侵权。


(2)患者隐私权受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患者的隐私权属于患者本人的私事,但是涉到具体生活中,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隐私的内容有可能涉及到与患者本人密切关系的三人的利益的时候, 患者应当向第三方作出披露。患者的疾病隐私权只有在不危及他人合 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享受保护。否则,它不能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或者应当放弃。最典型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规定了一些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如果本人不向第三方进行露,那么对第三方的利益将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夫妻一方或将要结婚的一方患有某种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疾病,如传 染性疾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等时,应当告知对而不能以隐私权为借口隐瞒事实。《母婴保健法》规定,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这是为了避免对后代的潜在伤害而对医疗自主权的限制。


(3)患者隐私权有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医院知情权是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为了明确诊断患者的病情的需要而享有了解知悉患者的一定个人信息和全部病情的权利,比如病情起因、身体现状、 生活习惯、有无不良行为,有无既往病史、家族史、遗传史等等。当一名患者进人医疗机构,寻求医疗救治的时候,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就已建立了医疗合同关系,医务人员具有治疗权,而患者具有接受医学检查和合作治疗的义务,也就是实际上患者已默示同意医护人员对其个人隐私可以合理地察知。


事实上,对于病人的与病症有的某些隐私的了解,比如既往病史,家族史,个人甚至是家人的生活式都有助 于医务人员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案,在这种情况下, 患者对于医务人员的询问应该积极配合。这既是医护人员的知情对隐 私权的限制,同时也是患者个人利益的需要。当然,医护人员该在事 先向患者说明询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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