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要求调取患者病历资料,是否侵犯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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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要求调取患者病历资料,是否侵犯患者隐私?
人民法院等办案机构是否有权从医疗机构处调取病历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20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所以法院要求医疗机构复印办案所需的病历材料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法院等司法办案机关因为办案的需要,可能会向患者或医疗机构调取相关病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那么法院调取病历材料是否就等同于侵犯患者隐私呢?当然不能混淆这两个概念。病历资料不等于患者的隐私,只有符合患者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病历资料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病历资料涉及涉及患者隐私权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病历资料也不等同于侵犯患者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