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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患者能否索要赔偿?

(2019-12-09 20:44:0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88569266473.jpg

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患者能否索要赔偿?


医疗临床实践中,由于部分医院诊室条件简陋,或大医院门诊量大,门诊用房紧张,候诊区域狭小,加之医务人员,其他就诊者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薄弱,经常会出现几个医务人员,分别与不同就诊者,同在一间没有隔断或遮挡的诊室里从事问诊、查体、甚至临床治疗活动,彼此之间一览无余。医生问诊时,患者身边围着诸多患者及家属,而在需要对患者身体做检查或临床治疗时,也仅仅在诊室挂一块布帘,甚至还不时被人挑起布,患者大多数时间处于被他人注视窥视或旁听之下,患者的既往病史、现有病情及身体隐私几乎一直遭受泄露和侵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此种行为,构成对患者隐私的侵权,诊疗条件差于医疗秩序混乱不能成为侵犯患者医疗隐私的免责事由。

 

医疗实践中患者的检验单,床头卡病历资料等医疗信息资料被公开放置或随意査阅,致使患者的医疗信息被随意公开及泄露,甚至不法商家利用影响和骚扰患者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二次伤害,其行为可能构成对医疗隐私的侵犯。因为医院的化验室、检查室在对患者进行检验检查后,作出的化验单、查体单,一般都存放在检验检查窗口,任何患者及家属都可以随便查阅,难免会导致患者的身体信息及病情信息泄露或被非法利用。


住院部医务人员为自己工作方便,才将详细标明患者的姓名、病情、用药信息的床头卡随意安置在患者床头,其他患者和家属也可以通过床头卡知悉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情况。病案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或让他人查阅病案,公布、 披露或传播涉及患者隐私的病案内容,甚至向不法商家出卖病案中患者的隐私信息,牟取非法利益,这些涉及医疗管理领域的不当或不法行为,都可能侵犯患者的医疗隐私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需要患者朋友们注意的是,侵犯患者隐私权不等于需要承担医学伦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相关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权,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给患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且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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