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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2019-12-09 20:42:4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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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在诊疗活动中所了解到的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 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为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如对外散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事实,导致患者隐私暴露于医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获得的患者或者其他 服务对象的信息,绝大多数属于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隐私资料。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 基于对医疗人员的信赖,一般均会根据诊疗的需要和医务人员的问询而说出自己的病情、病史、症状等一系列私人信息。同时,医务人员会根据诊疗需要,筛选患者所提供的部分信息以进行记录,形成该患者的病历资料。这部分资料的披露,往往会导致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患者精神痛苦。


现实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或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抑或因医疗机构本身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不善。


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患者隐私保护的同时,兼顾医学本身的特点以及医疗行业公益性的需要。在该种情况下,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一个关键,就是看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一般说来,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医学会诊、医学教学而公开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过程中,如果能,去带有能辨识患者个人信息的内容,如患者的姓名或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作适当掩饰,那么一般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自然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因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的管理不善,致使该资料未经患者同意而被公开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医疗机构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前经过了患者的同意,那么即使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受害人的同意足以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受害人自己同意使得行为不再被认定为违法。


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的隐私。该情形是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也可能给患者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一是医务人员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对基于其职责和诊疗需要, 在知情权范围内获悉的患者个人隐私,负有特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对他人(包括非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中无诊疗职责需要的人员)泄露,否则就可能构成对患者的隐私侵权。这种侵权形式,可能对患者的隐私仅仅是在医院内部传播,而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但这也是侵犯了患者隐私权的,如果对患者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也将负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


二是医务人员公开传播患者个人隐私,指以特定的医务人员为信息公开的源头,采取积极方法或放纵态度,通过在公开场合与他人相互谈论、整理归纳为文字材料传阅、上网粘贴发布供人阅读等行为,致使患者的个人隐私由第二人知悉向第三人或更多的人扩散。 未经患者明示同意或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出于褒奖、公益等正面性目的,医方或医务人员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进行带有确定性地宣扬。


三是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对其通过正当途径知悉的患者个人隐私明知患者不愿外人提及或首次提及已遭患者明示拒绝,仍出于其他目的,当面多次反重提及,伤害患者自尊或影响其正常生活,构成对其隐私的直接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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