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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组织医学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进行教学观摩,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

(2019-12-10 15:38: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89092911121.jpg

医疗机构组织医学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进行教学观摩,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


关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学生、实习医生参与教学观摩活动,是否侵犯患者隐私的问题,应当从隐私权的定义来解答。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 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 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就诊过程中只向医生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一般来说,患者的个人情况在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 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由此可见,患者的隐私构 成的前提就是该信息是患者不想公开或不同意公开的,对于经患者许 可同意公开的信息则不是隐私。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 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 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17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髙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可见完成教学任务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职责和法定义务,由于疾病诊断和治疗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 医学院的学生不进行必要的观摩学习以及临床学习,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因此大中城市的很多医院都承担了医学教学环节的实践工作任务,为实习的医学院学生提供观摩和实习的场所和机会。


但医疗机构的教学实践任务,并不能成为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合法理由,如果患者知道该医院属于教学医院或有实习医生进行临床教学观摩,并且授权同意医疗机构可以进行观摩的,则医疗机构不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如果并未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发现教学观摩要求禁止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该患者停止教学观摩,或要求该患者更换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否则将可能构成侵犯患者隐私的行为。如某些医院随意地组织实习生在门诊、检验、临床环节,对患者的身体尤其是隐秘部位进行观摩、讲解、教学,有时还要求实习生进行触摸、检查等。


如果医学生的教学观摩活动事先取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则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事先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这种教学行为虽然在医疗机构看来是必要的, 但由于这些活动超出了对患者疾病诊治需要的目的,医疗机构应仍应 当承担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正常教学活动,也不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者的病情属于疑难病症,属于需要专家会诊的情形时,请多名医生同时检查及会诊,因不属于教学观摩活动,而是出于诊治患者病情需要,就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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