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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有哪些?

(2019-12-09 20:41:1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87413305609.jpg

“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有哪些?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8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基于及时救治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的考虑,司法解释对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本条规定的适用前提仅限定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 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况,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 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近亲属不明的;(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务人员经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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