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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治疗方案,却未对患者进行告知的,是否承担责任?

(2019-12-08 20:51:2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85254875103.jpg

医疗机构变更治疗方案,却未对患者进行告知的,是否承担责任?

患者因病前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手术方案,患者表示同意并在载明手术医生姓名的通知书上签字。实施手术时,医疗机构在未通知患者的情况下变更实施手术的医生。医疗 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将变更手术医生的信息告知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故应认定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且该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告李某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06月,原告以活动时扭伤致右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为主诉在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就诊,该医院门诊以右膝关节损伤收住人院。该院住院病案中专科检查部分记载:右膝关节未见明显肿胀,无皮下淤血,膝关节内外侧软组织压痛明显,过伸过屈受限。”该院诊断原告李某患有右膝关节损伤:(1)前交叉韧带损伤;(2)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某医院形成为原告李某实施右膝关节镜下探查+关节腔清理的手术方案。


同日,原告李某在《 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但该医院骨二科为原告李某实施了 关节镜下右膝关节探查、修整+半月板修整+前叉韧带皱缩术。术后,该院给予常规抗炎、补液、对症治疗、切口处按时换药处理,术后患者病情未见好转,且最终李某右膝关节伤情加重,活动受限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该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病情制定了实施右膝关节关节镜下探查+关节腔清理的医疗措施后,患者签字并同意了该手术方式。手术中的医疗措施为关节镜下右膝关节探查、修整+半月板修整+前叉韧带皱缩术,该手术措施并未在手术前告知患者本人或其亲属,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右膝关节肿胀,关节腔积液增多、关节间隙变窄、活动受限与自治区某医院医疗具有因果关系,对李某的诊疗存在过错,故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应对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权是相对应的。


《侵权责任法》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尊重患者对病情、 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或者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向患者做出必要解释。


同样,患者在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情况下, 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因此,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应将医疗处置方案、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应该考虑的措施作出具体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因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该案中,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擅自改变了手术的方案没有告知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患者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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