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治疗方案,却未对患者进行告知的,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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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治疗方案,却未对患者进行告知的,是否承担责任?
患者因病前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手术方案,患者表示同意并在载明手术医生姓名的通知书上签字。实施手术时,医疗机构在未通知患者的情况下变更实施手术的医生。医疗
在原告李某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0年6月,原告以“活动时扭伤致右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同日,原告李某在《
该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病情制定了实施“右膝关节关节镜下探查+关节腔清理”的医疗措施后,患者签字并同意了该手术方式。手术中的医疗措施为“关节镜下右膝关节探查、修整+半月板修整+前叉韧带皱缩术”,该手术措施并未在手术前告知患者本人或其亲属,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右膝关节肿胀,关节腔积液增多、关节间隙变窄、活动受限与自治区某医院医疗具有因果关系,对李某的诊疗存在过错,故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应对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权是相对应的。
《侵权责任法》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患者在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