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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患者出院时未告注意事项,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2019-12-08 20:50:0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21/1561084273897818.jpg

医务人员在患者出院时未告注意事项,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患者入院、诊断、治疗、护理到出院,尤其是在患者出院这一环节,因为患者出院后将脱离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控制,还要自行继续进行后续康复治疗,所以出院后极易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患者损害,而对于患者出院后可能发生医疗风险、和可以预料到的情况以及指导患者如何在家中自行康疗的手段和方案,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书面 (出院告知书),如果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这一环节,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预料到风险但未能进行合理的告知,患者出院后因此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刘某某与重庆市巫山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201227日晚,刘某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被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某于当日上午11 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时,刘某某已经可以停药、停氧。看到刘某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刘某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 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同年3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 等症状,先后到宜昌、重庆医院等地的医院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后刘某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


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被告县人民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医生作为掌握医疗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职称和职务范围,应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病情的发生和发展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了解。面对没有专业医疗知识的患者和家属,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务人员有义务将疾病的发展过程、可预料和不可预料的并发症和风险详细告知,并使用书面的形式将患方的声明和补充意见记录下来,与病历一并保存,尤其是在出院这一环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更应当告知其住院注意事项,不然导致患者损害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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