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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会诊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19-12-02 15:18:4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53196902770.jpg

 

参与会诊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对疑难疾病进行治疗时未给予患者够准确的诊断,可能会采取会诊的方式,由不同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各科室之间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共同参与诊疗过程,在该过程中,无论是接收患者的医疗机构,还是参与会诊的其他医疗机构,均以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为最终目的,参与诊疗过程的多方医疗机构均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因此,参与会诊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救助患者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如延迟救治导致患者延误治疗受到损害的,参与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提出会诊要求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有直接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也可以依据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起诉邀请会诊的医院承担责任,邀请会诊的医院则可以根据会诊双方的内部协议进行责任分担。如果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也有一定的过错的,应当与接受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各自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会诊过程中,受邀会诊的医疗机构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邀请会诊方的 医疗机构也有过错的,两家医疗机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因会诊问题导致患者损害,患者可以起诉发出会诊邀请的医院也可以一并起诉邀请会诊及接受会诊的医院,最终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责任的承担。


在姜某等诉某脑壳医院,因延迟会诊致患者死亡赔偿案中,医疗机构在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进行诊疗时,在患者病症反复出现的情况下,未作出初步诊治也没有及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违反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应认定该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协助诊治医疗机构在明确同意会诊并收取会诊费用的情况下,仍延迟会诊,该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丧失了可能存活的机会,其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宋某某、姜某、姜某某等诉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某医院因迟延会诊致患者死亡赔偿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宁民一终字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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